反保险欺诈,我们在行动
作者:本站 来源:鑫安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20-11-19

       随着我国经济不断发展,国民保险意识大幅提升,保险行业发展迅速,但保险欺诈事件也时有发生,给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带来了不利的影响。为进一步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促进保险行业健康发展,反保险欺诈,鑫安保险一直在路上。

一、保险欺诈形式

(1)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

(2)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

(3)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

(4)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

(5)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投保人的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

二、保险欺诈的危害

保险欺诈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是极大的,它侵害了保险消费者的利益、破坏了保险市场的秩序、损害行业形象、侵蚀保险机构利益、败坏社会风气,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给国家财产和他人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威胁。由于巨额保险金的诱惑,有的人不惜而走险,以身试法,采取纵火、爆炸、杀人等残忍手段骗取保险金。因此要严厉打击保险诈骗行为,防范保险欺诈事件的发生。

三、保险欺诈的法律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举报通信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净月区生态大街3688号鑫安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审计监察部,邮编:130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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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举报受理部门:鑫安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审计监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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