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黑恶势力 弘扬社会正气
作者:本站 来源:鑫安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19-04-19

 

一、什么是涉黑涉恶违法犯罪?
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恶势力一般为三人以上,纠集者相对固定,违法犯罪活动主要为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同时还可能伴随实施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抢劫、抢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以及聚众“打砸抢”等。
二、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三、对属于涉黑涉恶案件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如何报案?
涉黑涉恶犯罪有着明确的法律界限,广大人民群众在开展同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斗争中,要注意将民事纠纷、普通治安案件、刑事案件同涉黑涉恶违法犯罪区别对待,不可随意扩大范围、混为一谈。对不属于涉黑涉恶案件的违法犯罪行为,属于治安、刑事案件的,广大人民群众可向当地派出所报案,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属于民间纠纷的,可通过当地基层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调解,或是通过法律程序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四、保险业扫黑除恶的重点工作
1.严禁涉黑涉恶人员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2.严禁录用涉黑涉恶人员,严防涉黑涉恶组织或个人进入保险业; 
3.严禁与涉黑涉恶组织或个人开展保险业务合作;
4.严禁为涉黑涉恶组织或个人提供分红投资性保险产品; 
5.根据政府相关部门规定建立相应紧急联系机制,确保做好涉黑、涉恶资金的查询、冻结工作,为政府有关部门工作提供便利条件。
五、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举报方式:
举报电话: 0431-87082991 、0431-87082992
举报邮箱: jlsshsejb@163.com
友情链接
联系我们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 4000-800-900 | 客服邮箱 4000800900@faf.com.cn

版权所有:鑫安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备案/许可证编号:吉ICP备2021003219号-2 吉公网安备 22017202000301号
该网站已支持IPv6

扫一扫关注我们

鑫安保险